重大決策社會風險評估普通評估程序
確定評估項目。各縣(市、區)、鄉鎮(街道)及市直相關部門應于每年年初,按照應評盡評的原則,由評估主體負責,對重大決策事項進行梳理,確定需要進行社會風險評估的事項,并分級向決策風險評估主管部門報備;年內新增的事項隨時報備。
制定評估方案。評估主體在統籌謀劃、深入分析的基礎上,周密制定評估方案,明確評估事項風險預判、評估實施主體選擇、評估經費保障等事項,依法依規組成或選定評估實施主體。
充分聽取意見。根據實際情況,可以采取公示、問卷調查、實地走訪和召開座談會、聽證會、專家論證會等方式,聽取各方意見。聽取意見要兼具廣泛性和代表性,采取權益涉及對象易于知悉的方式,并充分說明決策的依據、方案、可能產生的影響等,以便群眾了解真實情況、表達真實意見。
全面分析論證。系統梳理各方意見和情況,對相關群眾和社會公眾對決策方案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方面的質疑進行全面梳理和定量定性分析,查找社會風險點。對所有風險點逐一進行分析,參考相同或者類似決策引發的社會風險情況,預測研判風險發生概率,可能引發矛盾糾紛的激烈程度和持續時間、涉及人員數量,可能產生的各種負面影響,以及相關風險的可控程度等。對重大復雜疑難事項,評估主體視情征詢上級主管部門的意見。
確定風險等級。根據分析論證情況,按照決策實施后可能對社會安全穩定造成的影響程度劃分為高風險、中風險、低風險三個風險等級。
編制評估報告。評估實施主體應在充分評估、客觀科學論證分析的基礎上編制社會風險評估報告。評估報告應當包括評估事項、評估過程、評估方式方法、各方意見及其采納情況、決策可能引發的社會風險點、風險防范化解和應急處置的措施建議、風險評估結論及決策建議等內容。
評審評估報告。評估報告編制完成后,評估主體應當組織相關機構、黨政部門代表、專業人員對評估報告進行評審。參與評審的人員一般應從風險評估主管部門認可的專家庫中隨機選取,參與該決策風險評估的人員應當回避。評估報告評審一般采用會議形式集體評審。評審時,評審人員原則上應為單數,一般以7人為宜,但不得少于5人;參與評審的人員應當發表意見,并出具本人簽名的書面意見。決策單位和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要遵守工作紀律,對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和會議討論情況嚴格保密。
備案評估報告。評估報告由評估主體主要負責人簽字后,送同級決策風險評估主管部門備案。符合評估程序規范的,決策風險評估主管部門應在5個工作日內出具評估報告的備案文書;若對評估報告有異議,應將意見或者建議反饋給評估工作牽頭單位,對有明顯重大穩定風險而未評估出來的,或者認為確定的風險等級不準確的,可以要求進行復評,必要時也可以建議決策機關指定其他部門牽頭重新進行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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