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轉窯托輪技術要求:①鑄件按JB/ZQ4000.7-86《鍛件通用技術要求》規定,進行檢驗和驗收。②鍛件材料的化學成分和機械性能按TB/ZQ4288-86《合計結構鋼》規定進行,并提出檢驗和驗收報告。③調質處理后的機械性能及工作表面硬度為HB227-269,從外圓表面至30mm,深度范圍內硬度值,其允許偏差值,在同一圓弧表面上不應超過HB30,在同一母線上不應超過HB40,制造廠應提供工作表面硬度曲線。④回轉窯托輪不應有白點,裂紋,夾層,折疊,鍛傷,夾渣等缺陷,超聲波探傷按JB3963-85《壓力容器鑄件超聲波探傷》規定執行,三級為合格。⑤工作表面應進行磁粉探傷,按JB3965-85《鋼制壓力容器磁粉探傷》規定進行,允許缺陷Ⅰ級為合格,工作面20mm深度范圍內不允許補焊。⑥鑄件作晶粒度測定,按GB4730-86《金屬平均晶粒度測定方法》規定,晶粒度不小于Ⅴ級。⑦ 鑄件作非金屬夾雜物的檢查,其檢查結果脆性夾雜物、塑性夾雜物不大于2.5級,且兩者和不大于4.5級。⑧回轉窯托輪加工完成后,在運輸,保管和安裝過程中,應注意工作表面不得損傷,須涂一層酚醛清漆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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